发布时间:2020-04-24 14:25:06来源:转载
2019年10月,证监会向证券公司、基金公司及基金销售机构下发了《关于做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》。该《通知》不仅包括了机构的准入标准,而且对试点机构的相关规定也做了明确的要求。
想要从事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的机构,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:
1、具有资产管理、基金销售等业务资格;
2、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和客户基础。证券公司、基金公司或其销售子公司申请的,应具有较强的合规风控及投资者服务能力;基金销售机构申请的,非货币基金保有量不低于100亿元;
3、合规记录良好;
4、具有高质量的基金产品研究团队,与业务开展相匹配的投资顾问人员,以及与其拟从事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技术能力;
5、业务方案完备,业务制度健全,能够确保客户利益优先原则,有效防范利于冲突和防控各类风险;
6、支持业务开展的其他必要条件。
值得一提的是,符合第1~3项条件且客户数量达到1亿人的机构,可设立子公司开展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,该子公司应当符合第3~6项的条件。